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梳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硬科技合规官 Author 郭文君
文|硬科技法律服务中心 郭文君
预计预览时间:9分钟
前言
一
关于《促科法》等基本政策的适用
二
国家及各部委层面关于医疗卫生机构
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
(一)综合管理政策
事项 | 具体规定 |
收益 分配 | 【收益留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交国库。 |
【奖励比例】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的,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主要贡献人员奖励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 |
【奖励报酬不受工资总额限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 |
【领导人员奖励】正职领导可获现金奖励、不可获股权奖励;其他领导可正常奖励。领导人员奖励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 | |
【四技服务奖励】科技人员面向社会和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净收入可按照单位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提取奖励和报酬。 | |
人事 管理 | 【评价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人员职称评定、岗位和薪酬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要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的权重。 |
【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支持科技人员以在岗兼职、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 | |
转化 程序 | 【明确程序与规则】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 |
【转化定价】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通过评估作价、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等方式合理确定转化价格。 | |
【尽职免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单位内公示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
(二)人事管理政策
(三)国有资产管理
适用对象:中国医学科学院及所属科研院所等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 ||
事项 | 条款 | 具体规定 |
处置权 | 第十九条第一款 | 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
资产 评估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转让科技成果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
收益权 | 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 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
三
各地方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
北京
上海
深圳
陕西
四
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 END -
编辑|鱼乐
专业审核|硬科技法律服务中心
编辑|稼轩文编社
历史文章: